李某在A公司担任某营业部经理职务,B公司是A公司的渠道服务公司;
2015年至2017年期间,李某利用职务便利,先告知B公司,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渠道服务费;
此后又伪造A公司与B公司的合作协议,提供给A公司,要求A公司依据协议支付渠道服务费,A公司将服务费打入李某控制的敖某名下的银行账户。
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行为属于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,数额巨大,构成职务侵占罪。
李某辩解自己无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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